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濟南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市交通委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市道路臨時占用和挖掘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本意見自2017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這是最新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范性文件。
《實施意見》在適用范圍、審批機構、道路挖掘及職責、審批程序以及確保道路暢通等九個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嚴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新出臺《實施意見》具有如下特點:
管理更嚴格。《實施意見》針對包括搶修工程在內的道路挖掘工程,明確了審批機構及職責,進一步理順管理機制,強化挖掘施工跟蹤管理。
措施更綠色。《實施意見》要求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挖掘現場圍擋,減少道路通行空間占用,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擾民。道路挖掘采取濕法作業、灑水降塵、渣土裝袋等防塵措施,完工后渣土、淤泥及時清運。
交通更暢通。《實施意見》從申請受理、資料審查、現場勘查三個程序明確了“規定動作”,提出最嚴路政管理命令,目的就是堅決消除違法占用和挖掘行為,充分保障道路發揮通行能力。
監督更透明。《實施意見》要求道路管理部門嚴格履行職責,建立健全路政巡查及問題發現機制。該意見實行多部門聯動+全地域覆蓋的方式,同時邀請群眾廣泛監督,堅決杜絕違法挖掘占道行為。
明確適用范圍 實現占用挖掘管理全覆蓋
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城市道路管理范圍以規劃道路紅線為準,尚未按道路規劃紅線實施的,以現狀道路邊線為準。這也明確了城市道路臨時占用、挖掘的管理范圍,以規劃道路紅線或現狀道路邊線為準,為依法行政明確了界限。
根據《實施意見》,市區范圍內臨時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均應依法辦理道路臨時占用、挖掘審批手續。章丘區、長清區、高新區管委會、南部山區管委會及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參照意見執行。
明確審批機構及職責 進一步理順管理機制
按照《條例》第五條規定“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政設施的統一監督管理。縣(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設施監督管理工作。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承擔本轄區內市政設施的具體管理工作。”
《實施意見》明確了市交通委負責城區道路臨時占用和挖掘審批事項的統一監督管理;市政務中心交通委服務窗口受理城區道路臨時占用和挖掘審批事項,代表市交通委協調有關部門出具審批意見,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管理建議。各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負責轄區道路臨時占用和挖掘的日常管理和恢復。
明確審批程序 規范部門協作流程
為了進一步規范占用道路、挖掘道路的行為,確保城市道路暢通、安全,《實施意見》不但重申了禁止違法占用道路等非交通活動的原則,而且還對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道路時,當事人如何獲得許可作出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從申請受理、資料審查和現場勘查三個程序明確了“規定動作”。
調整收費標準 明確挖掘修復費使用辦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屬政府非稅收入,由市交通委負責收取,全部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實施意見》對挖掘修復費用的使用作了專門規定,全部用于道路修復,確保挖掘修復費標準提高后,費用能直接反哺城市道路養護,提高道路完好率水平。
嚴格管理 確保道路設施暢通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按照市委、市政府治理城市交通擁堵及“拆違拆臨”工作要求,《實施意見》明確了除因工程建設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并向市交通設施主管部門申請取得臨時占用、挖掘道路許可的,城市道路原則上一律不得設置經營性臨時設施。通過實行最嚴格的路政管理,保障道路發揮通行功能,消除違法占用和挖掘行為。
明確挖掘施工程序 強化挖掘施工跟蹤管理
《實施意見》對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取得挖掘許可后的具體施工管理進行了詳細要求,施工單位必須負起責任,嚴格履行法定義務。要嚴格按照許可的位置、面積、時間組織施工;要保護既有設施,施工單位要在施工期間,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原有地下管線設施和其他交通設施,按照規劃意見及相關規范標準保證與其他管線設施的安全間距;要嚴格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強調了實行渣土裝袋不落地、灑水降塵、渣土覆蓋等揚塵防治措施及噪音防治措施;要保障施工期間交通通行,科學設置圍擋,少占道路空間,公示交通組織方案,設置臨時便道、潮汐車道等措施,保證行人、車輛通行安全。
明確搶修工程程序 規范搶修工程管理
為了規范城市道路地下管線搶修行為,《實施意見》作了專門要求:一是在時間上,因處置突發事件、緊急搶修城市地下管線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線單位應當第一時間將挖掘位置、現場情況、搶修方案、施工時間等通知市、區兩級道路管理部門;市道路主管部門將搶修信息及時告知政務服務中心交通委窗口,做好搶修件受理工作,搶修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手續。二是在監管上,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加強日常巡查管理,加強現場文明施工管理。搶修作業結束后,搶修單位應當組織路面恢復質量驗收。未通過驗收的,搶修單位負責整改。
明確日常巡查管理責任 確保道路設施完好
《條例》明確了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承擔本轄區內道路設施的具體管理工作,履行屬地管理職責,進一步加強城市道路的日常巡查。《實施意見》對各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巡查管理工作作了具體要求。
《實施意見》對被挖掘、占用的道路實施長效管理,要求各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建立城市道路挖掘工程臺賬。對被挖掘、占用道路2年內發生大面積病害的實行備案制度。
明確處罰原則 杜絕違規占用挖掘
《條例》第七十五條對擅自占用、挖掘的行為查處及處罰進行了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在具體處罰程序上,《實施意見》要求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要履行職責,建立健全路政巡查及問題發現機制,對巡查發現未經批準擅自挖掘、占用現有道路設施或其他違規行為要及時制止,并同時報市道路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對阻止不生效、不能立即停工的,立即報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制止,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