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控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林區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山東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將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為全市森林防火期。
二、在森林防火期內,除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批準的計劃用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內和距離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燒荒、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
(二)燃放煙花爆竹、吸煙、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動火源;
(四)開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違反以上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區內擅自建設墓地。
四、破壞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森林防火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
(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林業、公安等部門報告。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