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司法局印發《公證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規定》《關于建立公證投訴約談機制的實施辦法》,聯合市公證員協會印發《關于開展公證執業活動綜合評定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關于建立公證機構負責人第一責任人制度的實施辦法》,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公證行業的監督管理。系列監管制度的出臺,標志著濟南市在實行公證規范化監管上邁出了堅實的步伐,初步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機制,將對規范公證執業活動,促進公證工作健康有序發展發揮積極推動作用。
《關于開展公證執業活動綜合評定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規定,由市司法局和市公證員協會聯合成立我市公證執業活動綜合評定管理工作委員會。委員會每年對全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執業情況進行評分,評分內容全面涵蓋公證執業活動的各項工作,并將分值轉化為相應星級。
《關于建立公證機構負責人第一責任人制度的實施辦法》確定公證機構負責人對本機構負第一責任,并明確實施第一責任人制度應當堅持的原則、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及責任追究方式。第一責任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證機構發展或公證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將依法依規對其責任進行追究與處理。
《公證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規定》將投訴案件分為三個綜合等級,并明確了不同等級案件相應的投訴處理機制,其中重大復雜、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業務投訴案件定為一級。對于一級業務投訴案件,由專班召集公證專家、律師、相關處室負責人、其他相關人員組成專案組共同研究,投訴處理結果經專案組集體審議后報專班組長審批,對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業務投訴案件報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關于建立公證投訴約談機制的實施辦法》規定,成立約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約談工作的組織領導。實施辦法規定機構年被投訴數量超過2件等六種情形下對機構負責人進行約談,實施辦法還細化了約談的程序及后續監督方式。實施辦法旨在力求做到對公證機構常教育、常提醒、常監督,從而達到減少投訴、提高質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