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城市品質、提高居民生活舒適度,近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并于近日正式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改以后,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會有哪些變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負責人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解讀。
對比2019年公布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濟政辦發﹝2019﹞14號)(以下簡稱原《辦法》),此次修訂的征求意見稿在基本框架不變的情況下,擬對原《辦法》適用范圍、增設電梯業主表決規則、增設電梯利益受損業主救濟渠道等六方面作調整和修改。其中對增設電梯業主表決規則的調整是重點。
據介紹,原《辦法》規定:增設電梯的意向和初步設計方案先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再由街道辦事處、社區有針對性靠上指導協調,最終讓全體業主達成一致書面意見。這種方法雖然能夠充分發揮協商民主的作用,在確保增設電梯工程順利施工的同時,也能促進鄰里和睦、社會和諧,減少社會矛盾糾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難以滿足高層老弱病殘群體最基本的出行需要。
為此,根據新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征求意見稿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應當由該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書面簽署同意意見”。滿足這一條件且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就增設電梯有關的事宜達成書面協議后,即可進行增設電梯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規劃審查、施工備案等后續審批程序。
盡管對增設電梯業主表決規則進行了修改,但因增設電梯,不同業主的利益訴求矛盾依然存在,必須充分發揮好民主協商和屬地街辦、社區調解功能作用,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為此,征求意見稿多項條款力求將民主協商和屬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及單位調解功能貫穿增設電梯整個過程,引導各利益相關方理性表達意見訴求,尋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約數,妥善解決問題矛盾。
如第四條中提出,“涉及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村改居等居住相對集中的小區,上述單位要主動會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居民委員會共同做好協商工作”。對增設電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風、噪聲等直接影響的利益相關方,征求意見稿第六條第一款擬規定“應當充分聽取該單元全體業主的意見”。
通過民主協商和調解尋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約數,雖然能有效化解部分矛盾糾紛,但不是全部。為此,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因增設電梯利益受損業主的救濟渠道。如二十五條擬規定“相關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權益或者對增設電梯有異議的……協商不一致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居民委員會組織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的最終救濟渠道。
此外,征求意見稿擴大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增加了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并將原《辦法》中的“國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修改為“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
在避免辦事環節、審查要件過于繁瑣方面,征求意見稿刪除了“增設電梯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經圖審機構審查合格”,并明確了建設單位只需提交“申報表、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和規劃設計方案”就可申請辦理規劃審查手續,工程施工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簽訂合同后到區住建部門辦理施工備案手續,開工前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承諾書推送至區住建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