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近日印發《關于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的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我市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
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685元/月提高到740元/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457元/月提高到不低于494元/月,城市特困人員供養資金生活補助標準由每人1028/月元提高到1110元/月,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由每人594元/月提高到不低于643元/月。按照差異化服務原則,城鄉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分三檔,自理標準由191元/月提高到210元/月,半自理標準由319元/月提高到350元/月,完全不能自理人員標準由637元/月提高到700元/月。
據了解,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6年,農村低保始建于1998年。城市居民低保標準從最初的月人均120元提高到740元,保障范圍也由最初的“三無對象”覆蓋到各類低收入困難群體;農村低保由最初的年人均不低于500元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4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