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司法局為加強對司法鑒定行業的監督管理,印發《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規定》、《關于建立司法鑒定投訴約談機制的實施辦法》,聯合市司法鑒定協會印發《關于開展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綜合評定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建立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第一責任人制度的實施辦法》等系列監管制度,這標志著濟南在實行司法鑒定規范化監管上邁出了堅實的步伐,初步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機制,將對規范司法鑒定執業活動,促進司法鑒定工作健康有序發展發揮積極推動作用。
《關于開展司法鑒定綜合評定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由市司法局和市司法鑒定協會聯合成立我市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綜合評定管理工作委員會。委員會每年對全市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執業情況進行評分,評分內容全面涵蓋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的各項工作,并將分值轉化為相應星級。下一步,將對不同星級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分級分類差異化管理。評定結果將通過市司法局門戶網站等渠道及時向社會進行公告,同時向有關辦案單位通報,綜合評定結果也將作為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關于建立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第一責任人制度的實施辦法》確定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對本機構負第一責任,并明確實施第一責任制應當堅持的原則、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及責任追究方式。《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規定》強化了對司法鑒定投訴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分管局長任組長、業務管理處室負責人任副組長、兩名具體從事業務投訴處理工作的同志為成員的市局業務投訴處理工作專班。規定將投訴案件分為三個綜合等級,并明確了不同等級案件相應的投訴處理機制。《關于建立司法鑒定投訴約談機制的實施辦法》規定,成立約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約談工作的組織領導。實施辦法規定機構年被投訴數量超過2件等六種情形下對機構負責人進行約談,實施辦法還細化了約談的程序及后續監督方式。